米乐体育网站官网下载安装

首页 > 成功案例 > 米乐体育网站官网下载安装

山西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8 20:17:38 作者: 米乐体育网站官网下载安装

  各市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集团及有关发电、售电、用电企业:

  为积极稳妥推进山西省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结合山西电力市场实际,山西省能源局会同山西能源监管办制定了《售电公司管理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山西省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结合山西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与电力用户确立售电服务关系,在批发商业市场开展购售电业务。

  第三条山西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市场运营机构开展售电公司注册、运营、退出及保底售电服务等,坚持依法合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原则不断推动售电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能源监管办等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常态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不含)人民币的,能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不含)人民币的,能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三)从业人员。售电公司应拥有10名及以上具有劳动关系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等知识,具备风险管理、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电力、能源、经济、金融等行业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职称包括电力、经济、会计等相关专业。

  (四)经营场所和技术上的支持系统。售电公司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及能够很好的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的电力市场技术上的支持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参与电力批发商业市场的售电公司技术上的支持系统应能接入山西电力交易平台。

  (五)信用要求。售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拥有非常良好的财务情况和信用记录,并依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无失信被执行记录。

  第六条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企业可以申请经营范围增项开展售电业务,但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发电企业在电力批发市场新开展的同一笔交易中不能同时作为买方和卖方。

  第七条电网企业(含关联企业)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独立运营,确保售电业务从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与其他业务隔离,不得通过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获得售电竞争方面的合同商务信息以及超过其他售电公司的优势权利。

  第八条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售电公司注册服务。符合注册条件的售电企业能通过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办理注册,获取交易资格。注册手续均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网上办理,已完成注册的售电公司按国家、山西省相关交易规则公平参与交易。

  第九条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提交以下资料:工商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产和从业人员信息、开户信息、营业执照、资产证明、经营场所、技术支持系统证明。

  (二)需提供资产证明包括,具备资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该售电公司近3个月内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近1年的审计报告,或近6个月的验资报告(需提供银行对账单回函)。对于成立时间不满6个月的售电公司,需提供自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以后到申请市场注册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需提供银行对账单回函)。

  (三)从业人员需提供能够证明售电公司全职在职员工的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职称证书,社保应至少包含养老保险。从业人员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售电公司重复任职。

  (四)经营场所证明需提供山西省范围内商业地产的产权证明或1年及以上的房屋出租合同、经营场所照片等。

  (五)接入山西电力交易平台的售电公司技术支持系统,需提供安全等级报告和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及平台功能证明,对于购买或租赁平台的还需提供购买或租赁合同。

  (六)信用证明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的征信报告,信用报告日期距离注册日期不得超过3个月。

  (七)电力建设企业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应提供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力承装(修)资格证。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注册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第十条山西电力交易中心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申请和注册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核实申报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有无失信被执行记录;对于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人员不符合规定的,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材料符合要求后,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接受售电公司注册申请并告知。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在售电公司提交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将结果反馈售电公司。网上提交注册材料符合要求后,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在售电公司公示前应与企业当事人进行注册材料原件核对。

  第十一条每月第5个工作日内,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汇总近一个月符合要求的新申请注册售电公司,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将售电公司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第十二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对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售电公司的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分类处理。

  (一)如因公示材料疏漏缺失或公示期间发生人员等变更而产生异议,售电公司可以补充材料申请再公示。

  (二)如因材料造假发生异议,售电公司自接到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关于异议的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山西电力交易中心终止其公示,退回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将情况报送山西省能源局。

  第十四条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山西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备案,并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售电公司信息变更应按要求向首次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申请信息变更。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包括一般信息变更与重大信息变更。其中重大信息变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二)企业控制权转移,因公司股权转让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第十六条在山西注册的售电公司发生一般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和变更支撑材料,无须核验事项变更自动生效,对于需要核验事项,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核验,确认无误后予以变更,不需要重新公示与备案。

  第十七条在山西注册的售电公司发生重大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和变更支撑材料,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变更申请和变更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核验,并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售电公司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重新签署信用承诺书。

  第十八条对发生重大信息变更后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满足交易要求的售电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暂停其交易资格,将情况报送山西省能源局。

  第十九条售电公司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要求办理变更的,自行承担相关后果及影响;经核实后,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将其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并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予以通报。

  (一)可以按规定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各类交易。

  (二)售电公司按照规定自主选择各级电力交易机构进行跨省跨区购电。在山西注册的售电公司应为山西的企业法人,通过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省内购售电。

  (三)多个售电公司可以在同一配电区域内售电。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四)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五)可根据用户授权掌握历史用电信息,在电力交易平台进行数据查询和下载。

  (二)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包括按时足额结清电费等,按时按规定足额提供、追加履约保障凭证等。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从业人员、场所、技术支持系统、经营状况等信息、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依法及时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公布公司年报。

  (七)按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有关规定,承担与年售电量相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八)同意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对其公司及公司从业人员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证明材料对外公示,以及对其持续满足注册条件开展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售电公司注册生效后,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每年3月底前披露其资产、人员、经营场所、技术支持系统等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和证明材料。未按照要求定期披露信息的售电公司,暂停其交易资格,重新参与交易前须按照要求披露信息,并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1个月;自暂停交易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视为未持续满足注册条件,且拒不整改,对其启动强制退出程序。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现场核查、线上信息比对等方式对售电公司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情况进行核验。原则上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每年的6月底前完成年度核验,对于信用评级A级以下的售电公司,每年的12月底前完成年度内第2次核验。核验结果报送山西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并与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中国”网站等形成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售电公司未按要求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立即通知售电公司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其交易资格,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经山西省能源局同意后予以强制退出,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五条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可在每月15日前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建立零售服务关系。经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双方协商一致,在确立绑定关系期限内,任何一方均可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中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确立,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中确认。

  第二十六条为防止市场垄断行为,售电公司绑定零售用户上一年度总用电量原则上不应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市场化交易电量的10%(包括承接的保底售电服务电量)。

  第二十七条电力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双方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绑定确认后,山西电力交易中心不再受理新的绑定申请,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通过该售电公司购买。

  第二十八条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零售服务关系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中确认后,即视同不从电网企业购电,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合同中电量、电价等结算相关的条款失效,两者的供用电关系不变,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应签订电费结算补充协议。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将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零售服务关系信息统一推送给向电力用户供电的电网企业。

  第二十九条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按照月为最小单位签订合同,其中新注册用户的合同生效时间为当月实际签订时间,合同履约时间应为合同签订的次月及之后。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电力用户企业名称、电压等级、户号、合同期限、电量及分月计划、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电力用户偏差电量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条售电公司在批发商业市场与零售市场应考虑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和市场运营费用等费用,相关盈亏由售电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根据结算依据对零售电力用户进行零售交易资金结算,对售电公司批发零售价差收益、市场运营费用及偏差考核等进行资金结算。

  第三十二条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在现货市场月度结算账单发布前,预估并公告现货市场月度结算涉及的各项市场运营费用,以便各售电公司预估月度电费。需要支付电费的售电公司应在结算账单发布后10日内结清电费,若未按时支付则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并按以下标准缴纳滞纳金:滞纳金从逾期之日0时起计算至缴纳日止,不足1天按1天计算,以欠费总额为基准按日累加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收,计收金额最高不允许超出欠费总额的30%(金额四舍五入精确到分)。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若售电公司在结算账单发布后15日内,仍未及时足额支付相关市场结算费用,且无足够额度的履约保函、保险或保证金可支付电费时,则视为由于欠费引起的违反交易规则行为,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对相关售电公司实施停牌管理,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能源监管办依法依规对该售电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为规范零售市场管理,促使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形成更加密切的合作关系,市场初期,根据批发市场交易价格对零售侧设置最高和最低限价,具体由山西省能源局征求各方意见后确定并发布。

  第三十四条售电公司参与批发和(或)零售市场交易前,需选择执行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等履约保障凭证的一种或多种,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额度和其服务用户的总交易量挂钩,具体标准由山西省能源局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确定并发布。若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不足,则不能绑定零售用户。对于已经绑定的零售用户,若后期因执行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等履约保障凭证,或因核减中长期批零倒挂电费金额,导致不满足用户绑定标准时,售电公司应及时补足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若未按时缴纳按第四十条执行。

  (一)缴纳的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的终止日期为交易年度延后半年。若售电公司年内暂停交易或退出后保留其履约保函6个月,期满退还。

  (二)对于在多个省(区、市)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应按照相关标准分别提交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

  (三)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应拟定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管理制度,并负责履约保函、保险单、保证金的接收、管理、退还、使用申请、执行情况记录、履约额度跟踪和通报程序。制度应经山西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山西省能源局备案。

  (四)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提交主体为售电公司,受益人为与其签署资金结算协议的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五)售电公司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相关结算费用,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可根据结算依据申请使用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并由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向履约保函、保险开立单位出具原件,要求支付款项,同时向相关市场主体发出执行告知书,说明售电公司欠费情况,并做好相关信用管理和交易工作。

  (六)在使用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时,若售电公司所交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额度不足以支付应缴相关结算费用,售电公司需根据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执行告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相关结算费用。

  (七)售电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适当确定单份履约保函的额度,鼓励以保证金或多份小额履约保函的形式提交,以便在滚动调整环节退还超额履约保函时可实际执行。

  第三十五条建立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追加机制。原则上,每月5日前,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依据倒挂电费测算情况通知售电公司追加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每月15日前,售电公司完成倒挂电费的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追加。售电公司可根据自身与零售用户的约定价格,提前预估倒挂价格、倒挂电费,提前办理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追加手续,确保满足时间要求,避免影响后续交易。若售电公司前期已缴纳足够额度的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自行判断不影响绑定用户及后续交易时,可不另行追缴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但需自行承担相应的结果。

  第三十六条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可交易额度。指根据售电公司所缴纳的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等市场风险防范措施测算的可交易额度。在年度、多月、月度、旬交易前计算并应用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可交易额度,具体计算标准由山西省能源局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确定并发布。

  第三十七条履约保函、保险及保证金执行。在结算账单发布后10日内售电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相关市场结算费用时,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及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启动履约保函、保险及保证金执行程序,向执行履约保函、保险及保证金事宜的售电公司发出告知书,由开具履约保函的商业银行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签订履约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履约保函、保险执行后,相关售电公司应及时追加履约保函、保险及保证金额度。对履约保函、保险及保证金执行事宜有异议的市场主体,需于执行告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经核实后,如市场主体无欠费或欠费金额计算错误的,已通过履约保函、保险及保证金支付的欠款予以退还。

  第三十八条建立售电公司履约额度跟踪预警机制。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动态监测售电公司运营履约额度与实际提交的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额度,每月上报山西省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发现实际提交的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额度不足时,应及时通知售电公司补缴。售电公司应在接到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足额提交履约保函、保险或保证金,满足市场交易信用要求。

  第三十九条建立售电公司履约额度动态调整机制。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按季度根据售电公司已绑定零售用户规模,以及中长期批零市场预计倒挂电费金额等情况,测算其已缴纳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超出本细则规定缴纳的额度并予以告知。售电公司可向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申请退还多缴的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应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满足条件的予以办理退还。

  第四十条售电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经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书面提醒仍拒不足额缴纳的,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对其实施以下措施:

  (二)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公布该售电公司相关信息和行为;

  (三)公示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山西省能源局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

  第四十一条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每年3月底前梳理连续12个月(上年度3月至本年度2月)未进行实际交易的售电公司,并向山西省能源局报送,征得山西省能源局同意后,暂停其交易资格,重新参与交易前须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1个月。

  第四十二条建立零售市场信息披露机制。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要求,山西电力交易中心要不断扩大零售市场信息披露范围,拓宽信息披露渠道,保障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维护电力用户知情权,引导售电公司优化和提升服务水平。对外披露电力零售市场信息包括:

  (一)山西电力零售市场运营管理规范、山西售电公司信用评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四)月度零售均价前五以及超过全市场月度零售均价1.15倍的售电公司企业名单;

  第四十三条建立电力零售市场体系。在遵循本细则规定的基础上,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加快推进建设电力零售市场,并制定山西电力零售市场运营管理规范。

  第四十四条各市能源局要会同电网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准确解读电力市场相关政策、规则以及本细则内容,加强对属地内售电公司规范经营和履约情况的监管,定期披露市场相关信息,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售电市场建设平稳有序推进。

  第四十五条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山西省能源局会同山西能源监管办调查确认后,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山西省能源局通知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七)连续3年未在任一行政区域开展售电业务的,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每年3月底前梳理连续36个月未进行实际交易的售电公司,并向山西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报送。

  (八)出现市场串谋、提供虚假材料误导调查、散布不实市场信息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购售电合同纠纷,经法院裁定为售电公司存在诈骗等行为的,或经司法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裁定伪造公章等行为的。

  (十一)因违反交易规则及市场管理规定等情形被停牌整改,且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第四十六条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优先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自主协商期满,退出售电公司未与合同购售电各方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的,经山西省能源局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由山西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批零合同的整体转让,转让方式为打包拍卖,已足额缴纳履约保障凭证的售电公司均可以参与拍卖,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承接售电公司,拍卖收益优先用于抵扣强制退出售电公司的欠费,剩余费用返还至其所代理零售用户,承接售电公司执行原批发、零售合约;经整体转让仍未完成处理的,由保底售电公司承接批发合同及零售用户,按照保底售电公司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七条售电公司可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应提前45个工作日向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明确退出原因和计划的终止交易月。终止交易月之前(含当月),购售电合同由该售电公司继续履行,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四十八条对于自愿退出的售电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将退出申请及相关材料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第四十九条在山西省能源局和山西能源监管办协调下,自愿退出售电公司应在终止交易月之前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完成购售电合同处理;自愿退出售电公司未与购售电合同各方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的,须继续参与市场化交易,直至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各方同意终止履行。对继续履行购售电合同确实存在困难的,其批发合同及电力用户按照有关要求由保底售电公司承接。对购售电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自愿退出售电公司承担。

  第五十条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市场主体目录删除,向山西省能源局和山西能源监管办备案,并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售电公司退出前应结清市场化电费和交易手续费。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注销售电公司的山西电力交易平台账号,但保留其历史信息。

  第五十一条考虑市场化电费差错退补有滞后性,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在售电公司退出后保留其履约保函、保证金6个月,期满退还。履约保函在退出后6个月内失效的,或售电公司在退出后6个月内办理企业注销、需取回履约保函的,售电公司须与其股东、上级单位或其他有履行能力的第三方协商,由第三方出具连带责任担保并经过公证的承诺书,提交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后退还其履约保函。

  第五十二条保底售电公司每年确定一次,具体数量由山西省能源局确定,通过拍卖机制遴选出高效可靠的保底售电公司。

  第五十三条按照注册资本金或资产总额2亿元以上、电力市场信用评级AA级以上、服务能力评级A级以上等标准,由企业自愿申报,山西省能源局负责遴选经营稳定、信用良好、资金储备充足、人员技术实力强的主体成为保底售电公司,并向市场主体公布。

  第五十四条山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竞拍,拍卖标的是一个月的保底售电服务资格。按照保底零售用户用电规模足额缴纳履约保障凭证的保底售电公司以申报保底零售价格的方式参与竞拍。中长期模式下,以1.5倍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作为报价上限,现货结算试运行或正式运行期间,以2倍的上月实时现货市场月度加权均价作为报价上限。按照报价最低原则遴选出合适的保底售电公司,申报价格相同时,原则上按申报时间优先原则承接保底售电服务。售电公司应根据电力市场实际价格及保底成本申报保底零售价格,保底成本包括因用户数量不确定导致的成本上升、极端因素导致的风险成本等。

  第五十五条保底售电服务由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报山西省能源局和山西能源监管办同意后,方可启动:

  3.存在售电公司自愿或强制退出市场,其购售电合同经自主协商、整体转让未处理完成。

  (二)服务内容。确认启动保底售电服务后,山西电力交易中心书面通知保底售电公司、拟退出售电公司,以及拟退出售电公司的批发合同各方、电力用户。保底售电公司依照通知要求承接批发合同及电力用户服务,其保底服务对应的市场化交易单独结算。电力用户不再执行其与原售电公司约定的结算方案,按照保底零售价格进行结算,不再另行签订协议。若保底售电公司承接的批发合同包括年度、季度合同,由保底售电公司通过合同转让或增加零售用户的方式自行平衡批零市场交易电量。

  (三)保底零售价格。保底零售价格执行保底售电公司在竞拍中确定的保底价格。

  (四)兜底原则。若全部保底售电公司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承接保底售电服务,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售电服务。

  (五)保底售电业务监管。保底售电公司须将保底售电业务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并定期将相关价格水平、盈亏情况上报山西省能源局。

  (一)执行保底零售价格满一个月后,电力用户可自主选择与其他售电公司(包括保底售电公司)协商签订新的零售合同,保底售电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二)因触发保底服务对批发合同各方、电力用户造成的损失由拟退出售电公司承担。

  (三)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或自愿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若无保底售电公司承接,可由山西省能源局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未能处理好购售电合同相关事宜的,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制定售电公司保函、保险偿付相应市场主体的方案,完成函、保险使用、偿付工作。

  (四)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五)若保底售电公司拒绝提供保底售电服务(包括拒绝参与竞拍的保底售电公司),取消该售电公司的保底售电服务资格,相关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不得再次申请成为保底售电公司。

  第五十七条山西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山西省发改委授权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开展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不得向售电主体收取费用。

  第五十八条依托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售电公司信用评价体系及动态调整机制。依托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五十九条建立山西电力交易中心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双向共享。

  第六十条建立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等级与履约保障凭证挂钩机制,具体方法在我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中明确。

  第六十一条山西省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售电公司规范经营和履约情况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售电公司进行约谈和督导,并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行政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四)售电公司市场履约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市场规则、滥用市场力、不正当竞争、不诚实履约行为;

  对全省售电公司经营和履约情况的行政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抽查范围不少于10户售电公司。

  第六十二条山西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根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山西省能源局对售电公司与售电公司、电力用户间发生的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对其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开。山西能源监管办对售电公司执行交易规则、参与批发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本细则由山西省能源局会同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国家发布和本细则相关的新政策时,本细则相关条款同步调整修改。

  第六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我省有关法律法规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下一篇:医保卡消费记录查询


上一篇:广西售电市场 电力用户注册过程中普遍的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