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反吊顶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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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2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3-02 00:08:52 作者: 钢结构反吊顶专用设备

  企业之前仅从事销售及相关业务的咨询工作,无生产内容,此次租用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内2#厂房1层南侧部分闲置厂房,总建筑面积约1200m2,用于实施“年产250台磁化裂解环保设备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有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一、大气环境:要求企业在激光切割机的刀头处设置可随刀头移动的集气罩,将激光切割过程产生的烟尘收集并经烟尘进化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2、要求集气风量不低于2000m3/h,集气效率不低于80%,烟尘净化效率不低于95%。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标准;排放口(DA002)1、本项目磁化裂解环保设备为全封闭设备,测试废气经设备自带的尾气处理设施(二次燃烧+催化氧化+冷却降温+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

  三、声环境: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1、注意设备选型及安装。在设备采购中尽量选用运行噪声低的主流或先进设备,并在设施安装时,注意各设备基础安装牢固,并采取必要的减振、隔振措施。2、重视整体设计。对设备噪声,将主要生产设备设置单独的生产单元,且主要生产单元尽量布置在车间中部,且根据工艺特点尽量将大生产车间分隔成小生产单元,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尽量少开启门窗。3、加强管理。做好对生产、装卸过程中的管理。对原料、成品的搬运、装卸做到轻拿轻放,最好能够降低非稳态噪声对旁边的环境产生的影响。4、严格执行一班制(昼间8h)生产,严禁夜间生产;加强对各设备的维修保养,对其主要磨损部位及时加添润滑油。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态废料:1、本项目金属边角料、焊渣、废金属锯片和除尘收集的粉尘经分类收集后外卖相关废品收购站,灰渣、废砂轮和废布袋(或滤芯)分类收集后委托一般固废处置单位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经厂区内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2、为切实加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和全过程监管,普通工业固废纳入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管理。

  新征土地面积50000平方米(折合约75亩),利用土地上已有部分建筑物作为本项目厂房直接用,并拟新建建筑面积40581.27平方米,购置三菱五面体加工中心、立式加工中心等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4000台高端精密数字控制机床的生产规模。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有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一)废水防治方面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厂区废水、雨水收集系统,规范设置排污口。废切削液收集后进行浓缩减量,浓缩废切削液委托有资质危废单位做安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再生水收集后回用于切削液调配,不外排;本项目仅排放生活垃圾污水,生活垃圾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氨氮、总磷达到DB33/887-2013《工业公司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表1中别的企业间接排放限值有关要求)后纳管,最终经嘉兴市联合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处理后排放杭州湾。在当地不得另设排污口。

  (二)废气防治方面按环评要求做好废气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气主要有切割粉尘与机加工油雾,切割粉尘经激光切割机上方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装置净化处理,最后高空排放,未收集到的粉尘大部分在车间内自然沉降,由企业定期清扫收集;湿式机加工设施各配备一台油雾净化器,机加工油雾采用油雾净化器净化后,尾气在车间内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三)噪声防治方面厂区建设应合理地布局,选择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隔声降噪处理,加强设备维修保养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废防治方面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按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进行分类、分质处置,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废切削液、废机油、废包装桶、沾染切削液的废金属屑、含油包装桶、废砂轮、废磨床泥、废过滤器、废膜、含油废手套抹布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金属边角料、一般包装材料、回收粉尘、废布袋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法律法规,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通讯地址:平湖市胜利路380号(政务数据办)二楼210办公室生态环境办公区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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